領袖的委任及續任
領袖的委任
政策、組織及規條(Policy, Organisation and Rules 簡稱POR)規定各團必須有領袖持有有效委任書(Warrant)或暫許委任書(Provisional Warrant)。
所有人士首次被提名委任為領袖前,必須先完成「領袖初級訓練班」及「【保護童軍成員免受傷害】網上自學課程」,從而對童軍運動的目的、系統及訓練方法和本會保護童軍成員免受傷害的政策有基本認識。
首次被提名人士提交委任提名表(表格A01)及成年成員註冊表格(表格R01)時須同時夾附「領袖初級訓練班」及「【保護童軍成員免受傷害】網上自學課程」訓練證書副本,以茲證明。
領袖的續任
領袖在被提名續任前,必須填妥有關刑事罪行聲明書(表格R02)作出申報有關刑事罪行或因涉嫌性侵犯及/或侵犯青少年罪行而需協助警方調查的資料,以供總會處理。所有申報的個人資料會依照香港童軍總會「個人資料私隱政策聲明」處理。